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中心)、各有关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关于公布2018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7〕14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8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共五档,具体如下表(单位:元):
档次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缴费基数
|
2807
|
3743
|
4678
|
9356
|
14034
|
月缴费额
|
561.40
|
748.60
|
935.60
|
1871.20
|
2806.80
|
年缴费额
|
6736.80
|
8983.20
|
11227.20
|
22454.40
|
33681.60
|
二、2018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确定,为4678元。
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缴费基数(即2807元)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缴费基数(即2807元)确定。
特此通知
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