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保,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5年至1999年(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至2002年),以及2005年7月至退休当年全部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5年10月1日后按规定参保,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3)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