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名称: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申报审批
二、政策依据:《公务员法》、《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09]63号)
三、受理范围:市直各部、委、局、办和直属机构
四、受理条件:
(1)申报时间: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主办单位应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1个月之前申报;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表彰的非常设奖励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应当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3个月前申报。
(2)表彰项目:市级表彰奖励项目,其内容必须是涉及基本国策和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省、市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重大任务等。
凡以市政府名义及业务主管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的活动,必须是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或属于市委、市政府立项及得到批准的奖励表彰项目。
(3)表彰周期:开展同一类型的表彰活动原则上3年以上进行一次。
(4)表彰比例: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表彰数量。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参评单位以本系统科级建制为参评基数);表彰的个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的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5%,表彰的个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具体表彰名额视具体情况商定)。
五、办事流程:(1)单位申报;(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3)计划下达,组织实施。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的,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待市政府批复后,下文组织实施。
六、申报材料:1、南昌市表彰奖励项目审核审批表;2、请示(或简要报告)及表彰方案。
七、审核要点:表彰项目是否合理,表彰名额是否在比例限额内;评选表彰程序是否规范;表彰待遇、奖励项目是否恰当。
八、法定时限:无。
九、承诺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待市政府批复下达后,5个工作日反馈情况。
十、事项类型:审批
十一、结果反馈:经审核同意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主办单位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待市政府批复后发文并组织实施。
十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市政府大楼北七楼7095室